铭普光磁(0029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铭普光磁铭普光磁(SZ:002902)2025-05-05 07:46

制度适用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2] 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资金使用手续 - 募集资金使用需按公司资金审批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9]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0]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2]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4]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用途变更 - 公司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18]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到或超10%,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0]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1]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专项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信息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3] 鉴证结论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4] 外部检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4] 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问题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4] 人员职责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24] 数字定义 - 本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报股东会审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