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有 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不超 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