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担保除外)由经理审核批准[7] - 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担保除外)由经理审核批准[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核批准[7]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核批准[7] - 与关联方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财务资助、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规定标准且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方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或相关关联方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4] - 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 与关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需按规定履行义务[16]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7]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需充分披露定价依据[19] -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原则及多种定价方法[20]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方法定价需披露定价原则方法并说明公允性[21] 资金占用规定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垫支期间费用,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23]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多种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23] -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2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23]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清偿占用资金按相关法规处理,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3] 制度相关 - 关联交易披露、审议程序等未尽事宜适用其他规定[25] - 本办法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5]
中国高科(600730) -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