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 - 董事会收到独立非执行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3] - 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20]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审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7] - 审议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事项[11]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股东的提案[7]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7] - 审议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事项[11] 股东会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0] 股东会投票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5] 会议记录与决议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5] - 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7] - 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7]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9] 股东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40] 独立董事选举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42] 提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时间顺序进行[43]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44]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加[44] 会议结束与决议公告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4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及提案表决结果[45]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6]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64] - 本规则的解释、修改及废止由股东会决定[65]
大众公用(600635)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