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适用条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 候选人提名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7] 临时股东会召集 - 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决定有异议,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8]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11] 投票规则 - 股东可分配表决权股份数,且总和不可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13] - 集中行使表决权多于总数投票无效,少于总数投票有效,差额视为放弃[14] 不同类型董事选举计算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表决权数为股份总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15]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表决权数为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16] 当选条件及缺额处理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股份数)的1/2[17] -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但超法定最低人数和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17] - 应选董事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7] -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7] 多轮选举计算 - 股东会多轮选举时,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投票表决权总数[19] 实施要求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2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1] -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制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并作相关说明[21]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21] 细则审议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24]
酷特智能(30084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