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具独立性[11]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具独立性[11]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符合要求[14] - 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符合要求[14] - 具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在会计等岗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可作为会计专业人士候选人[14] - 连任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9]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6]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3] 履职与管理 - 获选后30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声明及承诺书[2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2] - 辞任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23]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7]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10日内书面反馈[29] - 同意召开5日内发通知[29]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8] - 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2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5] 资料保存与会议安排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40]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41]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和信息[40] -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40] 报告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7] 责任承担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4] - 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5]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50]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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