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一名通常居于香港[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9]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0] - 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者不得担任[10]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10]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6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或董事[11]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2] - 候选人应无近三十六个月内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等不良记录[10] 专门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6] - 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6][7]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连任不超六年,连续任职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4]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1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5]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25][2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2] 公司支持与保障 -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研究问题并反馈落实情况[18]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9] -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专门委员会会议会前三日提供资料[29]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0]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监管报告[31]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1]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1]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1] 独立董事义务与责任 - 辞职或任期届满后部分义务不当然解除[33] - 擅自离职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
紫光股份(000938) -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