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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600023) -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浙能电力浙能电力(SH:600023)2025-04-28 08:31

公司章程修订 - 取消监事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4] - 统一表述“股东大会”为“股东会”,“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4] - 战略委员会调整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调整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4] - 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及辞任规定[4] - 新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活动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4] - 规定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4] - 明确章程生效后对公司、股东等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等可相互起诉[4] 股份相关 - 公司股份总数为13408732749股,均为普通股[16]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7]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18,19]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六种情形除外[19,20]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2]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6] 股东权益与股东会 - 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等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52]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董事会与独立董事 - 董事会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等[82][83] - 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表决和代理表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等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9] - 独立董事应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19]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21]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相关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21] 利润分配与清算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2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5] - 公司因特定项规定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8] 其他 -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38] -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需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