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5]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资金,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1] - 补流到期需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20]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0] - 上市公司用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和还贷,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21] - 公司补流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对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专项报告,聘请注会出鉴证报告[25] -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公司在年报披露鉴证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26]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7]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9]
中兰环保(30085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