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核算,财务对外结算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执行[2][4] - 存货采购一般须签订购货合同并实行审批制度[4] -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4] - 固定资产管理需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对差异和特殊事项履行审批手续,每年定期盘点[6] - 公司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及借款等[7] - 应付职工薪酬按规定核算工资及福利,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7] - 应付股利根据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核算[7] - 公司营业收入确定需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成本和费用与营业收入相配比[7] - 公司需编制年度收入、成本费用计划,财务部跟踪预算执行情况[7] - 预算需经各单位、部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审批归档[8] - 财务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可不定期检查并汇报[8] - 财务监督方式分为内部检查、审计等,定期检查每年一至二次对下属子公司进行[8] 财务资助 - 公司财务资助分为对内和对外,对内针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10]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10] -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11]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12]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可免适用部分规定[12]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资助[12] - 被资助对象到期未清偿或出现影响清偿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制定补救及追偿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3] - 公司披露对外资助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决议等文件[13] 对外担保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按持股比例进行,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17] - 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1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况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8]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8] -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执行本制度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信息[17] - 不得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19]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内容[20] - 经办单位应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20] -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不得擅自签订担保合同[20]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并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20]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应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20] - 对外担保由经办单位根据决议办理,多部门协助[21] - 经办单位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评估及后续跟踪等工作[21] - 财务部协助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及文件归档等[21] - 法律风控部协助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约等情况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信息[23]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相关担保总额及占比[23] -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按份额承担责任时应拒绝超出约定份额外的责任[23]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提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3] 内部控制 - 《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依据增加《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25] - 新增《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25] -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特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25] -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日常运行[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等[26] - 各单位全面执行和落实内控制度规定,每年定期检查职责范围内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6] - 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法律风控部负责组织建立并完善公司及下属单位内控体系,牵头内控制度建设[27] - 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降低、分担和承受[27] - 审计部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总结报告[28] 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31] - 公司应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联系人[39] 募集资金与投资 - 超过该次募集金额10%以上(含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34] - 公司审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35] -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6] - 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36] -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7]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等五项指标50%以下的投资由董事会审批[37][38] - 金额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对外投资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38] -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和监督[38] 其他 - 贷款信用担保管理,下属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决议形式批准[2] - 赞助和捐赠管理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2] - 供热收费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污水、污泥处理价格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执行,物价和能源价格上涨时向政府申请调价[2] - 公司应规范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39] - 公司审计部定期检查内部控制缺陷并提改进建议[39]
中原环保(000544) - 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