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由董事会审议批准[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1]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资产负债率判断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时,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3] 反担保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可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应与担保数额相适应[21]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22]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等信息[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应及时披露[24] 债务清偿通知 - 担保期内财务部门提前两个月(担保期半年提前一个月)通知被担保方清偿债务[26] 追偿程序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7]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9] 责任追究与核查 - 公司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职致损失,应追究责任[29]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担保行为进行核查[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由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31][33]
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