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提议与请求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临时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与登记规定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取消与投票时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提案修改与表决权限制 -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提案人应在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1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3] 累积投票制与记录保存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方案实施与决议通过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8] -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9] 决议撤销请求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2]
扬帆新材(300637)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