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 募投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并披露进展[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5]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1] 事项公告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二日内公告[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2] - 节余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3] 资金检查 -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6]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资金投资与用途变更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6]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二日内公告[21] 特定事项使用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22]
中光防雷(300414)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