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6] - 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不得再连续任职[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罚[10]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1] 独立董事选举与补选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4] - 独立董事不符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职权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0]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2]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21] 委员会会议规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2]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23] 独立董事工作保障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5]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6]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30] - 公司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30]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9]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31]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1] 细则生效与解释 -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