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召集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6][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6][7]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12]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2]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授权委托 -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信息、代理人信息、股东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17] 会议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由相应人员主持[18] 报告披露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应作报告,独立董事报告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18] 投票制度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20]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发行优先股审议事项逐项表决[20]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1] 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结果[2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22] 实施时间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实施[24]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次日公告[24]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8] 需审议交易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0] 担保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1]
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