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秘是执行人和联络人[3] - 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重大信息,揭示风险和价值[7] - 筹划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7] 披露规则 - 可自愿披露信息,但要遵守原则[7] -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9] -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应披露[9] 申请事项 - 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等信息[10] - 可申请调整适用信息披露要求[11] 停牌复牌 - 股票停牌和复牌应遵守规定[12] 内部责任 - 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责任人[14] 审核流程 - 内刊等发布前需董秘审核,人员接受采访需其认可[16] - 定期报告草案高管编制后董秘审核,审计委事前审财务[17][18] - 董事会名义临时报告董事长审核签字,董秘审批后披露[19] 异常处理 - 重大信息未公告异常董秘应报告并公告[19] - 大股东重大事项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异常时书面报告并配合[19] 违规处理 - 相关义务人违规赔偿,内部人员违规董事会可处分[24] - 外部机构人员违规公司诉讼追责[24] - 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检查更正[24] 差错追究 -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分直接和领导责任并追究[27]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30] - 存在重大问题及时补充更正并公告原因影响[31,32]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临时公告披露[32] - 季度、半年度报告差错追究参照执行[32] 标准与制度 - 重大会计差错等标准董事会结合规定和实际确定[35]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和章程执行[34] -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执行并修改制度[3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需部门制订并批准[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特殊处理 - 涉及董秘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处理[31] - 处罚责任人前应听取意见保障权利[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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