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与股本 - 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B类权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股份登记,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709,280股[6] - 归属完成后总股本为1,091,107,141股,注册资本由1,089,397,861元变更为1,091,107,141元[6]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6] - 《公司章程》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由“审计委员会”代替[7]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7]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91,107,141元,实收资本为1,091,107,141元[7]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091,107,141股,均为普通股[11]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中“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1]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3]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1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3] -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新增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新增股份总额的50%[13]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15] 股东权利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19]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9]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请求相关部门诉讼[21]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等情况,股东可自行诉讼[21]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或他人侵权,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诉讼[23] 股东与控股股东义务 - 公司股东需依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除规定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23]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2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票应维持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2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股份应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和承诺[27] 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 -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可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7] - 股东大会(股东会)可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27] - 股东大会(股东会)可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27] 担保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3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报股东大会审议[31]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报股东大会审议[3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报股东大会审议[3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报股东大会审议[31]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3]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3] 提案与表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3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3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45] 人员任职与提名 - 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50]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51]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51]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行提名独立董事[51] 其他制度与事项 - 公司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12项制度,制定市值管理制度[108][110] - 序号1 - 5制度的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10]
洲明科技(300232)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