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变更 - 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497630股股份[2] -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58489251股变更为352992621股[2] - 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58489251元变更为352992621元[2] 地址与经营范围变更 -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秋茂路158号”变更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水大道1508号”[2] - 公司拟扩大经营范围,新增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等多项业务[3]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住所变更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水大道1508号[7] -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2992621元[7] - 《公司章程》修订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7]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7]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52,992,621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2,992,621股[9]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9]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9] 经营范围规定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与销售、电机研发与制造等多项业务[8] - 公司经营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9] 股份收购与转让规定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一)项情形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0] - 公司因部分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0]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1] 股东权益与义务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1]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可起诉,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11]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高人员提起诉讼[14]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诉讼[14] -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利益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14]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5] - 股东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时,应在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通知公司、公告,期限内不得买卖股票[15] - 股东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5%,应报告公告,事实发生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股票[15] - 股东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1%,应在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16] - 违反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16] 股东大会相关规定 -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5][17] - 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事项[15][17] -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5][17] -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1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8][1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18] 临时股东会规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5人)时,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9] 会议通知与召集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需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20][2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20][2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20][21]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21]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1] 提案相关规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21] - 可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2] 会议时间与投票规定 -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2] - 股东大会/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22][2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2][23] 会议主持与记录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主持[25]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推举监事主持[25]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5]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2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6]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7] 股东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7] -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7]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董事与监事选举 -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2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8] -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29] 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优先现金分红[46]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7][48] -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48] - 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48] - 当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可不进行利润分配[48] - 当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不进行利润分配[48]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48]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48]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48] 其他规定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48]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47][4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49] -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0] -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50]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0] - 公司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51]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51]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10日内公示[51] - 修改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1]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49]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49]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52]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52]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52] - 控股股东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53] - 修订后公司章程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54] - 章程中“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以外”等不含本数[54] -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除修订外保持不变,序号相应调整[55] - 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55]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55]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57]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