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震安科技(300767)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正案)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SZ:300767)2025-04-18 11:48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可视同关联人[5] 关联交易决策 - 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16] 表决回避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特定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每年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当年度总金额合理预计,若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4]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4] - 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26] - 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27] - 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包含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等内容[28]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30] -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也适用[32] - 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2] - 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2][33] - 与关联人共同现金出资设公司达标准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关联人提供特定财务资助或担保,公司可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3] - 特定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公司可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3]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公司可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33] - 关联交易决策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管[35] - 办法与相关文件不一致或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35]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6] - 管理办法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