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人员 - 公司信息披露适用人员包括董秘、董监高、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等[3]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月、九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11] - 公司应在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 - 公司应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1] 报告审计要求 - 中期报告财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拟派股票股利等两种情形需审计[11][12] 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 -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上交所官网为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9] 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 -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再融资相关公告[11] - 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形式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应按规定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16] - 定期报告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7] -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或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3] 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32]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需披露相关情况[21] -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视同公司重大事件[27] 子公司信息管理 -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30]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就重大事件决议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30] 人员股份变动和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等人员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3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34]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3][35]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相关人员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5]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7] 信息披露制度检查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36]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定期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38] 信息报告和职责分工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3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投资者关系、保密等事务[4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发布等职责[40] -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44] 保密义务和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可签保密协议[44] - 董事长、总经理等作为各层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签责任书[44] -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8] 内部审计和投资者关系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8]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47] -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档案[49] 违规处分 - 违反制度擅自或未按要求披露信息,公司将处分相关责任人[52]
宏盛股份(603090) - 宏盛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