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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000862) -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银星能源银星能源(SZ:000862)2025-03-24 12:1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5]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0]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2个月内超募资金补流等累计不超30%[10][12] - 闲置资金补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1] 资金置换与节余处理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12]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18]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1]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会计师鉴证年度情况[21]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鉴证,公司配合付费[23]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情况并报审计委员会[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公告[24] 项目变更与资金补充 - 变更募投项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投向原则为主营业务[16] - 项目终止节余资金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条件[20]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董监高督促规范用资,违规者处分[25] - 董事会、高管违规,监事会等责成改正,损失赔偿担责[25] - 制度未尽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7] 制度相关说明 - “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27] -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27]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施行,董事会解释修订报批准[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