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金禄电子金禄电子(SZ:301282)2024-11-22 10:47

股份相关 -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151,139,968股,设立时发行1亿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2]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后,(三)、(五)、(六)项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3]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 股东权益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董事)对违规人员提起诉讼[5]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5]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报告及方案等职权[6]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8]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8]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8] - 特定事项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 董事相关 - 修订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9]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9] -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9] - 董事本人及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除非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10] -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除非向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公司不能利用该机会[10]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10]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10] - 无正当理由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11] - 董事执行职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担责,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或董事担责[1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等多项职权[11]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授非重大事项审批权[12] -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12] - 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2] -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变更也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14]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14]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4]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5]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16]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16] -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后者应如实提供资料[16] -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5] - 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15] -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可提出解任建议[16] 利润分配与减资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16] - 法定公积金转增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在作出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7]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7] - 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7] - 公司按规定减资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8]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8] - 公司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清算义务人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8]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9] 其他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或“股东会会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