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由总经理批准[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除担保、财务资助),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7]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比0.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7]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比5%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5][6]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自然人[6] 担保与财务资助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不得为董事、监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0]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0]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10] - 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交易达披露标准应单独列示信息[12] - 实际执行与预计金额比较按同一控制下关联交易合计计算[12] - 非买断式委托销售产品按委托代理费规定[12] 豁免情况 - 现金认购等三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披露[12] - 参与公开招标等五种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实施与变更 - 需批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和管理层组织实施[15] - 关联交易协议变更或终止需原批准机构批准[15] 其他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17] - “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17]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