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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佳都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佳都科技佳都科技(SH:600728)2024-12-16 10:48

制度概况 - 佳都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4年12月16日经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4] 职责分工 - 董事会负责实施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组织[4] - 监事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督促董事会改正重大缺陷[6]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7] - 各部门、子公司配合披露,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8]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应告知董事会[9] 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披露[12] - 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意见[14] - 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及时预告[15] - 发生重大事件、股东股份质押等及时披露[10][17][18] - 变更名称等立即披露[25] 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后经审议、审核,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 - 临时报告按不同情况起草、审定、披露[22][23][24] - 信息有误,董事会秘书组织补充、更正或澄清[24] 暂缓豁免 - 公司可自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25] - 需满足未泄漏等条件,提交资料经审核、审批后保管十年[27] 保密与沟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责任,董事会控制范围并备案[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信息沟通公平公开[33] 其他制度 - 2010年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45] - 2023年通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原两制度废止[45] 生效与备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45] - 对责任人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报上交所备案[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