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担保风险控制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13] -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13] 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条件时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5]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5] 担保后续管理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作为新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3] 其他规定 -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对外担保风险[16] - 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根据决议签署担保合同[18]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备案与注销[2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废止[28]
ST英飞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