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定义 - 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持股超50%和有实际控制权公司[3] 担保原则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原则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5] 担保审批 - 不符合规定但风险小的申请担保人,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通过可担保[8]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申请担保人不得担保[11]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按章程行使决策权[12]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3] 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16]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签署担保合同,不得越权[16]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8] 事务负责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法律顾问协助[20] 追偿程序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3][24] 披露要求 - 需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含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7]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应及时披露[28][29]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披露追偿情况[30] 制度管理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