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海伦哲: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海伦哲海伦哲(SZ:300201)2024-12-23 10:27

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及时披露等[10] 资金管理 -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除外[7] - 财务部及审计部应检查监督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作专项审计并公告[11] - 发生违规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2] 股东责任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8] - 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14] - 控股股东承诺占用资金未归还、违规担保未解除前不转让股份[15] -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17] 公司决策与独立性 - 公司重大决策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干预[17]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17]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董事会可要求赔偿并追究责任[19] - 董监高协助侵占财产,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20] -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2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