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8]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相关方[9] 募投项目管理 - 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6] - 搁置超一年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6]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6]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偿还贷款或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9] - 偿还贷款或永久补流需股东大会审议并网络投票[19]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2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2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6] - 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6] - 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6]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按用途变更要求履行程序和披露信息[27]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28][29]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和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0] - 保荐机构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1][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35]
东方海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