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表决权数与应选人数相同,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与应选人数乘积[2] - 仅选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3] -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选举分开进行,累积投票权不交叉使用[6] 投票规则 - 股东可分投或全投候选人,但候选人数不超应选人数[6] - 投票总数多于表决票数无效,超候选人数弃权[6] -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表决票数有效,差额视为放弃[8] 当选规则 - 候选人得票高到低排序,前应选人数且超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当选[9]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需二轮选举或重开股东会[9] 其他 - 细则未尽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