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3] 担保审批与实施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3] - 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担保行为[5]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财务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检查、清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