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投资审议标准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6]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7] - 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并报告董事会[8]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9] 投资实施与管理 -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汇报进展[11] - 投资项目需经调研、初审、编制正式报告、评审、审核、审议、签订协议等程序[11][12] 监督与审计 - 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全过程监控,定期提交书面报告[15] - 财务部对对外投资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12] - 内部审计部对投资资产盘点核对,对相关事项监督审计[13] 投资收回情况 - 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等情况公司可收回投资[15] 监督主体与奖惩 -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投资管理等部门对相关事项及过程进行监督[18] - 对遵守制度、效益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18] - 对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并处分,损失由决策者个人承担部分责任,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