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3000万元或占3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4]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5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15] - 董事长决策权限为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5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虽超300万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的关联交易[15] 关联交易计算与申报 - 与同一或不同关联方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12个月内累计计算[15]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16]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申报关联方变更情况,董事会办公室更新名单[2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披露[16] - 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总金额,公司应就超出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8] - 公司与关联方某些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8][19] -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21] - 公司董监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方侵占利益,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22]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22]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科拜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