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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力聚热能力聚热能(SH:603391)2024-08-29 10:23

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顾问[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0] - 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2]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3] 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可行性[1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5] - 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项目完成后使用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5] - 节余占净额10%以上,项目完成后使用经股东大会审议[15]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22] - 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22]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3] - 保荐人或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报告披露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审议通过并公告,年度审计需鉴证报告[23] - 投资进度有差异,在报告中解释原因[22] - 披露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收益等信息[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