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关联法人,5%以上股份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净资产值0.5%的交易,提交董事长审查[8]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9] - 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9]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1] -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超出预计金额,按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1] - 9种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1] 关联交易职责与披露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管理职责[3]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2]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相关表决[2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5] 关联交易审查与实施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情况、评估影响、确定价格[15] - 董事会审查关联交易合理性,不同项目有不同考量[16] - 关联交易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16]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18] - 制度未尽依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抵触时以上述规定为准[19]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