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相关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96.6667万股[2] - 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7890.00万元变更为37186.6667万元[2] - 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 股份转让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5][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5][6]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7]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8]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8] 董事任职与职责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不能担任董事[9]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9]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等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9]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9][14]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14] -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有两种除外情形[10] - 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10]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10][17]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10][17]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2]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1] -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股东须退还利润,造成损失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12] 公司治理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1]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11]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履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职[11]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11] 公司变更与解散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2] - 公司分立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3] - 债权人接到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股东会决议[1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需在10日内公示[14]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4] 控股股东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股东[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8]
上大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