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富润浙江富润(SH:600070)2024-10-30 12:31

担保规则 -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按持股比例进行,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5] - 申请担保不符规定条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提供担保[7] 审批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批[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4] 额度预计与调剂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对未来12个月拟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7] 其他规定 - 控股子公司为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18]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9][20] 核查与管理 - 董事会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22] - 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等多项工作[23] 情况通报与追偿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需通报董事会[24]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25][2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6]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26]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2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