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华厦眼科华厦眼科(SZ:301267)2024-04-25 14:3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以及自然人是关联方[7,9]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低于董事会审议金额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17]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审议披露[19] - 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20]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且过半数通过[2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普通决议过半数、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豁免与免予审议情况 - 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0]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披露[30] 关联交易报告与实施 - 各部门、子公司拟发生关联交易需提前报告并获批后实施[34] 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 各部门、子公司是责任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35]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批准生效并负责解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