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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联盛化学联盛化学(SZ:301212)2024-04-25 10:3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7]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任期规定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履职与监督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提议解除职务[1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会议与报告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人主持,特定事项需审议[18] - 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0] 津贴与利益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1]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2]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24] - 与国家规定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24] - 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及修改[24]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