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4]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两年[4] 选聘要求 - 邀请招标需邀请三家(含)以上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7] - 竞争性谈判需邀请两家(含)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商谈[7] - 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为10年[7] - 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费用与披露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公司应说明情况[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1]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披露前任情况、上年度审计意见及变更原因等[11] 改聘规定 - 公司在特定五种情况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事务所[12]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情况报告[6] - 年报审计期间特定情形需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应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3] - 应对五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5]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5] 其他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