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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聚飞光电聚飞光电(SZ:300303)2023-12-14 12:31

担保额度与审批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批[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批[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5]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7]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担保管理 - 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按累积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8] - 控股子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19]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拒绝不合理条款[22]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2] 担保事务负责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24] - 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工作[25]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29] -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多项内容及占净资产比例[33] 保密与责任 - 信息知情者在担保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33] - 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35]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36] - 经办人员等无视风险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6] - 经办人员等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36] - 责任人擅自担责致公司损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3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3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40] - 本制度发布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