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其他情况不得对外担保[4] 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股东大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大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大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有特定情形或资料不充分的,不得审议担保议案[8] 合同与评估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9] -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对外担保风险[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9] - 参与对外担保的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董事会办公室和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19] - 对外担保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还应披露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0]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需及时披露[20] 责任追究 - 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2] -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2] -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23] -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无须承担的责任造成损失,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23] 责任承担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责任的,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17]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等情况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7]
雅化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