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顾问[5]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不超总额30%[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调整计划[10][23]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项目净额10%按第十六条一款履行程序[19] - 达或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19] - 低于500万元或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9] 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至少季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并报审计委[22] - 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报告,聘会计所鉴证[22] - 保荐或顾问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核查报告[23] 其他规定 - 发行证券购资产,上市前办资产转移,律所出意见书[2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相关方同意并公告[14] - 按序用超募资金,用于项目按进度,涉关联交易按规履行[15] - 取消原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