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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华峰测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华峰测控华峰测控(SH:688200)2024-04-25 12: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7]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9] - 年度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14] - 置换自筹资金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5] - 改变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7] - 改变实施方式需监事会发表意见后股东大会审议[17] 资金使用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等并2个交易日公告[18]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限于主营业务[19]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12个月[20]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补充和还款不超30%[22]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且超10%需股东大会审议[24] 节余资金 - 节余低于1000万可年报披露[24] - 节余低于100万或5%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31] - 节余超10%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31] - 节余低于10%需董事会审议[31] - 节余低于500万或5%可定期报告披露[32] 检查与报告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4]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7] - 董事会应在报告披露保荐和会计意见[38] 其他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大会通过生效[40][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