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9]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9]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关联人[5][6] 关联人名单报送 - 公司董事等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7] 审议回避原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1]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特定程序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12][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程序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3] 共同出资与增资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共同投资等以公司出资额等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审议规定[13][16][17] - 公司与关联人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14] 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委托理财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5]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义务[17] 股权交易披露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达到披露标准的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情况[21] 资产溢价说明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需说明情况[21] 资金占用解决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明确解决方案[2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
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