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3]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归还前次用于该用途的资金[15]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8]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检查与报告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6]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风险披露 - 公司应在发现投资产品重大风险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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