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4]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4]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5] 资产转移 - 公司以发行证券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16] 超募资金限制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5]
普莱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