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董[6] 募投项目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使用可豁免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使用需股东大会审议[14]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于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也存专户[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10] 资金支出审批 - 募投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需按规定分级审批[10] 资金置换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个月内进行[1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用资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4] 资金使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9] 募投项目变更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20] 资金归还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17]
瑞泰新材: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