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方[5][6]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13]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16]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6] -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关联交易计算 - 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9]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公司需披露定价依据[11]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时公司可向其提供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关联方委托理财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9] 关联方担保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其应提供反担保[19] 独立董事意见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3]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1]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1] 豁免审议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等[25]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9]
纽泰格: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