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0] 担保后续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提供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1] - 督促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14] 风险防范措施 - 防范分立、合并等事项及对外商誉变化带来的风险[15] - 发现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提议终止协议[15] - 债权人转让债权,公司应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并及时报告[15]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风险,应报告并通知终止合同[15] - 被担保人面临重大诉讼等情形,财务部应及时报告并通知董秘[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应提请公司参加分配[15] 担保追偿与管理 -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5] - 对外担保应签书面合同,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并注意时效[17] - 财务部每半年对担保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清理[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董事会[22]
三维天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