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精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华研精机华研精机(SZ:301138)2023-12-13 10:4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14] 会议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16] - 股东大会决议须非关联股东半数以上通过[17] 独立董事与累计计算 - 独立董事审议关联交易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19] - 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按发生额12个月内累计计算[19] - 12个月内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关联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制度[19] 其他规定 - 不得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的关联交易[20] - 交易可能致公司被占用资金或担保需披露情况及解决方案[21]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和章程执行[23] - 制度与规定相悖按后者执行并修订[23] - 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3] - 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25]